有频道的性质决定手机号码的归属,具体分析如下:
频道的性质
手机号码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
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在每日***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
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在每日***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首先《电信网码号***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应该毫无争议的认定为国家。而所有权,是物权中的一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也适用于物权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目前法律中的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有形物,顾名思义能够被外界看见、感受,有外在形体的物,比如土地、轮船、手机等等。无形物,不能被外界看到、摸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存在的物,如无线网络、电、空气等等。
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无形物保护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我国法律承认无形物,无形物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因此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无形物,可以适用《物权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那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手机号码是从运营商那里办?
在民法上,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无形物指看不见、摸不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事实存在的物,比如无线电频谱、电子,空气等。依照这个分类,手机号码应该属于第二种,无形物。因为《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在《物权法》里出现了无线电频谱***的规定,可以肯定说无线电频谱属于“物”,这种看不见、摸不到的无线电频谱都属于物,手机号码这种更为直观的数字***,应该也属于“物”的范畴,可以适用物权法。
根据《电信网码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从这个角度来说,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是号码的使用权。手机用户在运营商办理入网手续,运营商将自己从国家获得的手机号码使用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了手机用户,那么手机用户即取得号码的使用权。司法实践中会见到***拍卖手机号的使用权。
如果用户只是有号码的使用权,那么又以什么权利将从某一运营商申请的号码携带到另外一个运营商呢?所以为了解释用户携号转网的合法性,用户获得的号码权利,应该不只是使用权。但《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手机号码既然是国家所有,无论如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可能取得所有权。
手机号在性质上更像是一种用益物权。运营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权也是用益物权,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运营商可以利用国家的***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用户从运营商入网获得是也用益物权,这是运营商与用户通过合同对用益物权的转让。用户从运营商获得号码的用益物权以后,实名登记为机主,可以将自己的使用权赋予家人朋友等人使用。而机主依然可以保留回收使用权的权利,即使用人不归还号码,机主可以凭***到运营商进行补卡的操作。既然用户获得用益物权,那么用益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所以手机号码可以被***当作财产进行拍卖。当然,目前法律可能没有明确手机号的权利属性是什么,未来修法肯定会慢慢完善。